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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鞍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11-07 18:59点击量:


  乐鱼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年1月12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规章】《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令22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教函[2015]255号)

  四、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乐鱼,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予以接收,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接收时,如发现档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可退回至寄出单位。

  (2)市属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境传〔2015〕407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产估价机构、工程造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有关人事档案保管、转递、收集、整理、利用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全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省人才中心根据中介机构的需要,开展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因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表中。

  第十六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央1号文件)

  第一部分6.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将全日制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依托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通过5年努力使他们基本得到培训。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把一部分资金用于培养职业农民。总结各地经验,建立健全职业农民扶持制度,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文件)

  第九部分(二十七)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5号,2012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5号,2012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予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国家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乐鱼,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指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第二点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规范性文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总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发[2013]8号),省政府决定,2013年孕前优生免费健康检查覆盖所有县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辽卫办发〔2015〕222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筛查、诊断、登记及报告等制度。完善相关登记,及时上报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个案信息及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年7月2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9月1日卫生部令第60号)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乐鱼,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第十七条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

  (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各省尽可能在同一项目地区整合开展宫颈癌、乳腺癌两项检查。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规范性文件】4.《关于全省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0〕133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未经统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应当经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本部门、本单位可以公布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二)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章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13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当保证至少有15天的脱产时间,按专业进行技术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二款: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据此,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层级和部门应该还包括市、县。